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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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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6-06        作者:杨丹志

 

  【成立日期】

  1967年8月8日

  【目标】

  《东盟宪章》确定的目标包括:(一)维护和促进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并进一步强化以和平为导向的价值观;(二)通过加强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合作,提升地区活力;(三)维护东南亚的无核武器区地位,杜绝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四)确保东盟人民和成员国与世界和平相处,生活于公正、民主与和谐的环境中;(五)建立一个稳定、繁荣、极具竞争力和一体化的共同市场和制造基地,实现货物、服务、投资、人员资金自由流动;(六)通过相互帮助与合作减轻贫困,缩小东盟内部发展鸿沟;(七)在充分考虑东盟成员国权利与义务的同时,加强民主,促进良政与法律,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八)根据全面安全的原则,对各种形式的威胁、跨国犯罪和跨境挑战作出有效反应;(九)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本地区环境、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确保人民高质量的生活;(十)通过加强教育、终生学习以及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人民素质,强化东盟共同体意识;(十一)为东盟人民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社会福利和公正待遇,提高其福利和生活水平;(十二)加强合作,为东盟人民营造一个安全、没有毒品的环境;(十三)建设一个以人为本的东盟,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进程,并从中受益;(十四)增强对本地区丰富文化和遗产的认识,促进东盟意识;(十五)在一个开放、透明和包容的地区架构内,发展与域外伙伴的关系与合作,维护东盟的主导力量、中心地位和积极作用。

  【成员】

  10个(截至2010年底):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总面积约444万平方公里,人口5.91亿。观察员国:巴布亚新几内亚。

  【主要负责人】

  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由东盟各国轮流担任主席国,负责召集。现任主席国为印尼,2011年1月接任。东盟秘书长是东盟首席行政官,向东盟首脑会议负责,由东盟各国轮流推荐资深人士担任,任期5年。素林·披苏旺(SURIN PITSUWAN,泰国前外长)于2008年1月接任东盟秘书长。

  【总部】

  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70A J1. Sisingamangaraja, Jakarta 12110, Indonesia)。网址:http://www.asean.org/

  【出版物】

  东盟拥有众多定期或不定期发行的出版物,如《东盟年度报告》、《东盟商务通讯》等。

  【组织机构】

  2008年12月,《东盟宪章》正式生效。根据该宪章,东盟调整了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一)首脑会议:就东盟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方向做出决策,每年举行两次。(二)东盟协调理事会:由东盟各国外长组成,是综合协调机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三)东盟共同体理事会:包括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理事会、东盟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理事会,协调其下设各领域工作,由担任东盟主席的成员国相关部长担任主席,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四)东盟领域部长机制:加强各相关领域合作,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五)东盟秘书长和东盟秘书处:负责协助落实东盟的协议和决定,监督落实。(六)常驻东盟代表委员会:由东盟成员国指派的大使级常驻东盟代表组成,代表各自国家与东盟秘书处和东盟领域部长机制进行协调。(七)东盟国家秘书处:是东盟在各成员国的联络点。(八)东盟人权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相关事务。(九)东盟基金会:与东盟相关机构合作,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十)与东盟相关的实体:包括各种民间和半官方机构。

  【主要活动】

  自1976年以来东盟共举行了20次首脑会议(截止到2012年4月)。

  2003年10月举行的第九届东盟首脑会议发表《东盟协调一致第二宣言》(亦称《第二巴厘宣言》),宣布将于2020年建成东盟共同体,其三大支柱分别是“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2004年11月举行的第十届东盟首脑会议通过为期6年的《万象行动计划》(VAP),以进一步推进一体化建设,并决定建立“东盟发展基金”以保障其落实。2005年12月举行的第11届东盟首脑会议签署《关于制定<东盟宪章>的吉隆坡宣言》。2007年1月第12届东盟首脑会议签署《关于加速于2015年建立东盟共同体的宿务宣言》、《关于<东盟宪章>蓝图的宿务宣言》和《关于建设一个关爱和共享的共同体的宿务宣言》。同年11月举行的第13届东盟首脑会议签署《东盟宪章》、《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宣言》、《东盟环境可持续性宣言》和《东盟关于第十三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和第三次<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宣言》。

  2009年2月在泰国曼谷举行的第14届东盟首脑会议以落实《东盟宪章》和合作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为重点。会议签署《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蓝图》、《东盟共同体2009-2015年路线图宣言》,发表《关于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的新闻公报》、《东盟地区食品安全声明》和《关于东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联合宣言》、第二份《东盟一体化倡议工作计划》,并见证签署《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东盟全面投资协定》和《东盟石油安全协定》。

  2009年10月泰国昌安华欣举行的第15届东盟首脑会议以“促进互联互通,提高人民能力”为主题,强调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通过教育合作和能力建设加强各国民众的东盟意识和认同感。会议发表《东盟领导人关于东盟互联互通的声明》、《关于加强教育合作实现东盟关爱与共享的共同体的昌安华欣宣言》、《关于成立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的昌安华欣宣言》和《东盟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通过《东盟协调理事会职责范围》,签署《东盟特权与豁免协议》。

  2010年4月第16届东盟首脑会议在越南河内举行,主题为“迈向东盟共同体:从愿景到行动”,重点就进一步落实《东盟宪章》、加快共同体建设和加强后金融危机合作等进行讨论。会议签署《东盟宪章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发表《东盟关于持续复苏和发展的声明》、《东盟领导人关于联合应对气候变化的声明》,宣布启动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并将妇女儿童发展等确定为社会文化共同体建设优先领域。

  2010年10月第17次东盟首脑会议在越南河内举行。会议通过《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签署《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8个一揽子计划》,修订《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为大米和糖提供特殊补贴的议定书》,发表《为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增长的人力资源和技能开发东盟领导人声明》和《促进东盟妇女儿童福利和发展河内宣言》。

  2011年5月第18次东盟首脑会议在印尼雅加达举行,主题为“全球大家庭中的东盟共同体”,重点就加快东盟共同体建设、东亚峰会发展、柬泰边界冲突等问题进行讨论。会议发表了《全球大家庭中的东盟共同体联合声明》,表示到2022年东盟成立55周年时,东盟将更有能力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2011年11月17-19日,第19届东盟峰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印尼总统苏西洛在闭幕式上发表讲话,他表示,本次会议成果丰硕。“本届东盟峰会通过了《巴厘第三协约宣言》, 为提升东盟作为地区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制定了发展方向。此外,美国和俄罗斯首次参加了扩大后的东亚峰会,我们最后通过了就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指针达成共识。此外,东盟也就区域无核化问题同相关核武器拥有国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相关国家同意为加入《东南亚无核地区条约》积极努力。” 第19届东盟峰会还通过了主席声明。声明认为,通过广泛、公开和富有成效的讨论,与会各国一致同意将围绕3个发展方向努力。继续加强东盟共同体建设、以确保区域结构和区域环境有利于发展,加强东盟在全球共同体中的作用。声明说,未来东盟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东盟政治安全一体化、经济一体化和社会文化一体化建设。在政治安全共同体上,尊重各国独立和主权,在国际法律框架下和平解决争端,加强海洋合作,支持区域无核化、和平利用核能;打击跨国犯罪,反腐败,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公平。在建立经济共同体上,东盟各国应加强在全球经济中的参与,增加农业投资和能源多样化。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以确保能源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环境发展的科技技术;在建立社会文化共同体上,东盟各国应在灾害管理、可持续发展,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努力,在卫生、科学技术、教育、人力资源、文化和展开广泛的合作。第19届东盟峰会的闭幕也意味着印尼正式结束担任东盟轮值主席国。苏西洛说,在印尼担任轮值国期间,东盟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首先,通过对东盟机制本身充满信心的建设,我们保证了东盟地区安全、稳定和和平,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在面对自然灾害时合作共同合作面对。同时,东盟更加注重和保障区域内的人权的建设,让民主更加深入人心。”

  2012年4月4日,第20届东盟峰会在柬埔寨首都金边落下帷幕。东盟轮值主席、柬埔寨首相洪森在闭幕式上总结了会议成果,认为本届峰会是一次成功和富有成效的会议。据新华网消息,本届峰会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文件,包括第20届东盟峰会《主席声明》《金边宣言》《金边议程》《2015年建立东盟无毒品区宣言》和《“全球温和派行动组织”概念文件》等,与会各国领导人也就继续推进东盟一体化建设和解决东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等达成了重要共识。峰会主席声明称,与会各国将全力支持推进东盟三大共同体建设、推动落实东盟现有工作计划及增强东盟应对内外挑战的能力。与会各国领导人也表示,各国应加强沟通协调,携手合作,共同应对来自地区和国际社会的挑战。

  【对外关系】

  东盟积极开展多方位外交。1994年7月,东盟倡导成立东盟地区论坛(ARF),主要就亚太地区政治和安全问题交换意见。1994年10月,东盟倡议召开亚欧会议(ASEM),促进东亚和欧盟的政治对话与经济合作。1999年9月,在东盟的倡议下,东亚-拉美合作论坛(FEALAC)成立。此外,自1978年始,东盟国家每年与其对话伙伴(时为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欧盟,后相继增加韩国、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举行对话会议,就重大国际政治和经济问题交换意见。

  近年来,美、日、韩、澳等主要域外国家不断加强与东盟关系。2009年7月,美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日提出“亚洲经济倍增倡议”,对以东盟为主的亚洲发展中国家打出包括官方发展援助、贷款保险、贸易融资担保、环保投资倡议等共约700亿美元援助计划。韩国于2009年6月举行了纪念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特别峰会,宣布东盟-韩国自贸区将于2010年1月正式启动。澳、新西兰与东盟签署自贸区协议。

  东盟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在《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南亚无核区条约》以及东盟与中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得到体现。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署。条约的宗旨是“促进地区各国人民之间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各国的民族特性;任何国家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权利;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缔约各国间进行有效合作。迄今东南亚10国已全部加入这个条约。1987年12月15日,《第一修改议定书》在原《条约》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条约》的第18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分别为:“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该条约和“但是,加入本条约的东南亚以外任何国家只有直接涉及以及需要通过上述地区程序解决的争端时,才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

  1998年7月25日,东盟外长在马尼拉签署了《条约》的《第二修改议定书》,内容为:将《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中“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修改为“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该条约。从而使非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除了东盟成员国外,目前加入该条约的还有中国、印度、日本、韩国、俄罗斯和新西兰等国。2003年10月,中国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7次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同年11月18日,日本政府宣布决定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2004年7月,俄罗斯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2005年7月,新西兰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2009年7月,美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具体内容如下:

  前言

  缔约国:

  意识到把各国人民联结在一起的既存历史、地理和文化联系;

  渴望通过尊重公正、法规和法律以及加强彼此关系中的地区性恢复力来增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期望本着《联合国宪章》、1955年4月25日万隆会议通过的“十项原则”、1967年8月8日在曼谷签署的《东盟宣言》和1971年11月27日在吉隆坡签署的《吉隆坡宣言》的精神和原则以加强和平、友谊和在东南亚问题上相互合作;

  相信国家间分歧和争端的解决将按照理性的、有效的和充分灵活的步骤,以避免出现可能的危害和妨碍合作的消极态度;

  相信为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和谐必须同东南亚内外的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进行合作;

  郑重地赞同缔结友好合作条约如下:

  第一章 宗旨和原则

  第一条 本条约的总之是促进缔约国间人民的持久和平、永远友好和合作以为各国力量的增强、团结和关系的进一步密切作出贡献。

  第二条 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缔约国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各国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性;

  (b)每个国家都有维护其民族生存、反对外来干涉、颠覆和强制的权力‘

  (c)互不干涉内政

  (d)用和平方式解决分歧和争端

  (e)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f)在缔约国间进行有效的合作。

  第二章 友好

  第三条 根据本条约的宗旨,缔约国将努力发展和加强传统的文化的和历史的友好、睦邻合作关系,并且应该真诚地履行本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为了加强相互间的了解,缔约国应当为成员国人民之间的接触和交往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章 合作

  第四条 缔约国应当促进在经济、社会、科学和管理方面的积极合作,同时也要为在本地区实现国际和与稳定的共同理想和愿望以及所有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积极合作。

  第五条 为了履行第4条所作的规定,缔约国应本着平等、互不歧视和互利的原则,多边和双边地做出最大的努力。

  第六条 为了加速建立繁荣与和平的东南亚共同体的基础,缔约国应当开展合作以促进本区域的经济增长。为此,缔约国应该为本国人民的利益更大极度地促进农业和工业生产,扩大贸易,改进经济基础结构。在这一点上,缔约国应该继续探索同其他国家以及本地区以外国家和地区性组织开展紧密有效的合作的所有途径。

  第七条 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提高本区域人民的生活水平,缔约国应加强经济合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们应当为经济发展和相互援助而采取适当的地区性战略。

  第八条 缔约国应当努力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最紧密的合作,并且应当探讨在社会、文化、技术、科学和管理领域提供便利的培训和研究条件相互提供援助。

  第九条 缔约国应当努力为促进本区域出现和平、和谐和稳定的局面开展合作。为此,缔约国彼此间应当相互就国际和地区性问题保持定期的接触与磋商,以协调各自的观点、行动和政策。

  第十条 每个缔约国决不能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参与对其他任何一个缔约国的政治和经济稳定、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威胁的活动。

  第十一条 缔约国应当按照自己的理想和愿望,努力加强各自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安全方面的国家恢复力,摆脱外来干涉和内部颠覆活动,以保持各自的国家特性。

  第十二条 缔约国在努力实现本区域的繁荣和安全方面,应当本着自信、自立、相互尊重、合作和团结的原则以增强地区恢复力,这些原则将奠定在东南亚建立一个强大而充满活力的国家共同体的基础。

  第四章 和平解决争端

  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有决心和诚意防止争端的发生。当直接影响到它们的争端发生时,缔约国应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在任何时候都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第十四条 为了通过地区内部程序来解决争端,缔约国应当建立一个由各缔约国的一个部长级代表组成的高级委员会来受理已经出现的而且有可能破坏区域和平、和谐的争端或情况。

  第十五条 如果无法通过直接协商达成解决,高级委员会将受理这种争端或情况,向有争议的各方建议适当的解决办法,诸如斡旋、调停、调查与和解。高级委员会可以直接斡旋,或者在争议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立调停、调查和调解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高级委员会可以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阻止某一争端或情况的恶化。

  第十六条 本章前述条款知识在争议各方都同意运用于这一争端时才能执行。然而,这并不排除采用《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其他程序前主动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端。

  第五章 一般性条款

  第十八条 本条约将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签署。它将按照各个签字国的法规程序予以批准。它将向东南亚其他国家开放。

  第十九条 本条约将从把第五份批准书交由签署国政府保存的那一天起开始生效,本条约的文本、批准书或其他国家加入联盟的文件指定由签署国保存。

  第二十条 本条约用缔约国的官方文字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同时还有一个一致同意的共同的英文文本。对这个共同文本若有不同解释,将通过谈判解决。

  1976年2月24日于巴厘登巴萨

  《东南亚无核区条约》:1971年,东盟五国在曼谷发表《东南亚中立化宣言》,宣布决心通过共同努力,争取把东南亚建成“一个不受外部强国任何方式干涉的和平、自由和中立地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东盟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1976年,东盟五国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强调用和平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并制定了具体的步骤与方法。但长期以来,亚太地区的安全形势使东盟建立“中立区”的主张难以实现。1987年,第三届东盟首脑会议做出了建立“东南亚无核区”的决定,以防止超级大国之间在东南亚的军力竞赛升级为核竞赛。但由于美国的反对,该计划进展缓慢。冷战后,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增长,以及世界禁止核武器潮流的兴起,东盟加快了建立“东南亚无核区”的步伐。拟以此作为冷战后确保东南亚安全与稳定、避免外部势力干预地区事务,加强东盟独立自主地位的重要措施。同时,美国因失去苏联这个核对手也开始推行核不扩散与核禁试的安全战略,转而支持东南亚无核区的建立。经过几年的准备及与有关国家多次磋商,东南亚十国终于在1995年12月完成了《东南亚无核区条约》的签署。宣布禁止在东南亚地区生产、试验、使用和拥有核武器,谋求美、英、法、俄、中五个核大国联合签署该条约,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建立“东南亚无核区”,是东盟在冷战后推行独立自主外交政策,排除区域外大国干涉地区事务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东盟加强东南亚国家之间相互信任,在新的世界格局尚未形成之际,争当亚太地区主导力量的重要外交举措。充分显示了东盟消除该地区的核威胁、促进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争做亚太一极的坚强决心。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于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签署的政治文件。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各国领导人出席了签字仪式。这一宣言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对维护中国主权权益,保持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增进中国与东盟互信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宣言确认中国与东盟致力于加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并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求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包括开展海洋环保、搜寻与求助、打击跨国犯罪等合作。

  《宣言》主要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重申各方决心巩固和发展各国人民和政府之间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以促进面向21世纪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认识到为增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经济发展与繁荣,中国和东盟有必要促进南海地区和平、友好与和谐的环境;

  承诺促进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会晤《联合声明》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

  希望为和平与永久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议创造有利条件;

  谨发表如下宣言:

  一、各方重申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各方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探讨建立信任的途径。

  三、各方重申尊重并承诺,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规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

  四、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五、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它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

  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前,有关各方承诺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包括:

  (一)在各方国防及军队官员之间开展适当的对话和交换意见;

  (二)保证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所有公民予以公正和人道的待遇;

  (三)在自愿基础上向其它有关各方通报即将举行的联合军事演习;

  (四)在自愿基础上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六、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海洋环保;

  (二)海洋科学研究;

  (三)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

  (四)搜寻与救助;

  (五)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

  在具体实施之前,有关各方应就双边及多边合作的模式、范围和地点取得一致意见。

  七、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

  八、各方承诺尊重本宣言的条款并采取与宣言相一致的行动。

  九、各方鼓励其他国家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则。

  十、有关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将进一步促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并同意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最终达成该目标而努力。

  本宣言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王国金边签署。